(2025年最新案例)
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,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,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,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。该行为还可能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交通设施罪等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24年8月至9月,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位于××路附近的隐形窨井盖共13个,随后销售给马某(已不起诉)、卫某(已不起诉)、李某(已不起诉),非法获利400余元。
经现场勘查,被盗窃的13个窨井盖均为人流密集的人行道、非机动车道。经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,丢失的窨井盖共价值4615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,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闫某认罪认罚、犯罪时年满75周岁,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。
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愿意退缴违法所得。
法院另查明,2024年9月6日,公安民警在×村将被告人闫某抓获。2024年9月7日,公安民警从闫某处扣押灰色三轮摩托车一辆。庭审期间,被告人闫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元。
【按例说法】
本院认为,被告人闫某盗窃位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等生产生活、人员密集场所的窨井盖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
闫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,可以减轻处罚。闫某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,上缴国库。公安机关扣押三轮摩托车系作案工具,应予没收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、认罪悔罪表现,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的评估意见,对被告人闫某可以适用缓刑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、第十七条之一、第六十四条、第七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;
(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二、被告人闫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百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
三、公安机关扣押的三轮摩托车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【小编有话】
窨井盖、雨箅子等是城市道路的“纽扣”,更是守护人民群众“脚底下安全”的关键防线。
在处理盗窃、收购窨井盖案时,检察院、法院可能以盗窃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诉、判处实刑并处罚金。